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而后由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的,还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所需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号牌;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属于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报废的,还应当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1份);
6、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原件); 7、属于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